京控:中国古代的进京上访和截访制度

在京控上,大体形成了中央为彰显“政平讼理”,地方官员为“劝民息讼”的博弈;如何保障百姓的权利,并不是关键,关键在于统治者内部的平衡。地方官员甚至为了“息讼”,不惜“截访”——截拿。

戏曲《人头告御状》剧照

作者:沈彬

“告御状”这个词,很多喜爱戏曲和传统故事的人都不陌生。“告御状”在法律术语上的名称叫“京控”,有些类似于上访制度。戏曲中常有在衙门外“鸣冤鼓”的情节,这是京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内容。

拦轿申冤受笞刑

“鸣冤鼓”最早见于《周礼》的“路鼓”,这是百姓向皇帝、中央机关上访的最早记载。但是,向皇帝“直诉”并不是封建统治者喜欢的,因此古代法制中对于“越诉”和“诬告”有详细规定。

戏曲中出现某个含冤女子跪拦高级官员的轿子申冤,其实是冒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,因为从隋代开始,统治者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。

案件必须经县、郡、州、中央省部逐级上告,越过一级就算“越诉”;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,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,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。如果向皇帝“越级上访”,那么也构成越诉。

拦轿申冤叫做“邀车驾”,属于“越诉”,唐代法律规定笞四十。明朝法律规定: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,就可判绞刑。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,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。

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会出台严控京控的新政策。当时通过自残告状的人并不少,明朝统治者也并不顾惜,这些规定都被清朝所继承。清朝规定,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“鸣冤鼓”,但不允许“邀车驾直诉”。

为统治者内部平衡而博弈

中国古代属威权社会,统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强烈的权利意识而去打官司。然而,封建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“青天”形象,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,皇帝还是英明的,所以要给臣民一个“来京上访”的合法渠道。

“告御状”,本身还有着德政的寓意,是一种底层百姓的政治寄托。从效果看,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,皇帝控制官员的政治手段。

所以,在京控问题上,并非人们所想象的,皇帝从始至终都严格限制。比如,嘉庆帝即位之后,出于政治手腕也罢,励精图治也罢,反正一改其父乾隆帝的政策,表示要“勤求民隐”,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,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。

但地方官员则不同,他们一心“息讼”,乃至“压讼”,甚至不惜截拿。有的截拿,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,阻止其京控,但地方豪绅显然与地方官员有勾结。

有的就是地方官员派差人截拿“上访者”。比如清末的东南漕运系统中,地方官员甚至养着打手“专殴控漕之人”,使得东南办漕之民,控告无门,又进一步激起民变。

显然,封建统治者既要息讼,又要彰显德政,存在一定冲突。因此京控大体形成了中央为彰显“政平讼理”,地方官员为“劝民息讼”的博弈。如何保障百姓的权利并不是关键,关键在于统治者内部的平衡。

诬告和拖延并施

古代“告御状”者还要承担一种风险,那就是“诬告”。无论是由朝廷直接审理的案子,还是朝廷受理后发回各省重审的案子,如果查明京控属实就惩罚罪犯;如果京控不实,则原告就是“诬告”,要受惩办。

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:都察院接受上访后,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;情节较轻的,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、巡抚办理。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,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,并向皇帝汇报。

地方官员对于中央已经受理的京控,会想办法“搞定”。比如拖延手段,案子发回到各省督抚手里,但下属地方官员一般无视20天内遣送证人的期限,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无关的或不重要的证人,造成省里无法审理发回的京控案。

有的官员则在和稀泥。因为法律规定京控不实,就是诬告,要受处罚。但官员又不愿把案子审得太明白,证明就是诬告并处刑,那会引发新一轮的京控,而会通过简单地责打京控人,了结案件。

到了清朝末年,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。一件京控案件,少则需要两年三年,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。到光绪年间,关于“近年各省京控,从未见一案平反”,或“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,往往逾期不结”的记载,极为常见。最后随着清王朝的灭亡,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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